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
閱覽服務規則
87.10.23 圖書館委員會修訂
93.03.31 圖書館委員會修訂
第一條
本規則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;未規定之事項,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。
第二條
讀者應於開放時間內入館,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。
第三條

本館採門禁管制,入館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本校教職員生須憑本校核發之證件入館。
二、校外人士須憑本校認可、核發之證件或身分證等有照片之證件,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。
三、如冒用他人證件或使用偽造證件,經查屬實者,處以罰款新臺幣壹仟元。
四、如遇緊急事件,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。

第四條
讀者入館應衣著整齊,並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本館嚴禁飲食、吸煙,並不得攜帶食物、飲料、違禁品或動物等入館。
二、不得高聲談笑或朗誦,行為不得影響他人閱讀。
三、行動電話或其他影響館內安寧之電子通訊器材不得發出聲響,並限本館特定區域使用。
四、正常情況下不得使用安全出入口或擅入非開放空間。
第五條
讀者應愛護本館館藏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,並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資料借閱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凡參考室、期刊室、古籍室及音樂欣賞室之資料限館內閱覽,概不借出。
三、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違法者須自行負責。
四、如有污損、破壞等行為,須負賠償責任。
五、不得任意移動桌椅及預佔座位。
六、私人物品或書籍應隨身攜帶,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。
七、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出,否則本館有權將置物清除。
第六條
館內電腦僅供館藏查詢、資料庫及學術研究網路資源之檢索;不得做不當之下載及從事任何非法之行為。
第七條
未辦理借閱手續,擅自攜帶資料、器材離館經查證屬實者,罰款新台幣壹仟元。
第八條
不遵守本規則相關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,停止其借閱權利三十天,校外人士並得禁止入館三十天。
第九條
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