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靜宜之友借書辦法 |
|
|
93.06.11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
|
|
第一條 |
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服務與本校具合作關係之人士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凡員生消費合作社職員、駐校簽約滿二年以上之廠商負責人、對本校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,得憑身分證正本、服務證及一吋近照一張,並覓妥本校校內正式編制之教職員為連帶保證人後,填寫「蓋夏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表」提出申請。證件有效期限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止,得憑舊證續辦。 |
第三條 |
借書須憑證親至辦理,可借圖書五冊、三十天;可續借一次及預約圖書五冊。 |
第四條 |
逾期未還之圖書,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催還及賠償事宜。 |
第五條 |
證件限本人使用;遺失須向本館掛失,否則責任自負。 |
第六條 |
圖書逾期應繳滯還金,每日每冊新台幣伍元整。 |
第七條 |
借用館藏資料如有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,依本館「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」賠償。 |
第八條 |
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違法者需自行負責。 |
第九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十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