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討論室使用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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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.11.04 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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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支援教學及提供學術性研討,特設立討論室(以下簡稱本室)並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凡本校師生三人以上因教學或課業研討之需,均可憑教職員證或學生證借用,並於書庫開放時間內進入使用。借用人應憑本人證件向流通櫃台領取鑰匙。 |
第三條 |
本室提供預約服務,預約以兩週內、十二小時為限,不得申請全學期固定時段使用;逾時十五分鐘者,得取消其預約。 |
第四條 |
借用本室以四小時為限,一次一間,不得轉借或與他人交換。 |
第五條 |
使用本室時請關門但不得上鎖,並儘量放低音量。 |
第六條 |
借用時間結束十分鐘內應歸還鑰匙,並將私人物品攜出。本館於收回討論室時,得將該室物品取出,借用人不得提出異議;取出之物品超過一個月未認領者,則以廢棄物處理。 |
第七條 |
未經借閱之書刊不得攜入,經查獲本館得逕行取出上架。 |
第八條 |
借用人所持鑰匙逾期未還,每次罰款新台幣伍元整。遺失鑰匙每支賠償新台幣壹佰元整。 |
第九條 |
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,收回討論室。遇有管理之需,得逕行入內,不必先取得借用人同意。 |
第十條 |
使用本室嚴禁飲食、喧嘩、移動設備及使用行動電話。 |
第十一條 |
不遵守本辦法相關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,停止其借閱權利三十天。 |
第十二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十三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