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研究小間使用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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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.11.04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
93.06.11圖書館行政會議修訂 95.05.05圖書館行政會議修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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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方便讀者使用館藏資料、從事學術研究,特設立研究小間(以下簡稱本室)並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凡本校教職員及博碩士班研究生均可憑教職員證或學生證借用;大四學生經指導教授推薦者,得填「研究小間使用申請表」提出申請。 |
第三條 |
借用人應憑本人證件向流通櫃台領取鑰匙,於書庫開放時間內進入使用,並於當日閉館前歸還鑰匙。 |
第四條 |
研究小間借期三十天,一次以一間為限,不得轉借或與他人交換。使用未滿借期二分之一者,停止借用權一個月。 |
第五條 |
借用本室到期應辦理歸還手續並將私人物品攜出,本館於收回研究小間時,得將該室物品取出,借用人不得提出異議;取出之物品超過一個月未認領者,則以廢棄物處理。 |
第六條 |
借用人在本室需利用與研究相關之館藏時,應辦理借閱手續;可借圖書40冊並限在本室使用,且於研究室到期時歸還。未經借閱之書刊不得攜入,經查獲本館得逕行取出上架。 |
第七條 |
借用人所持鑰匙逾期未還,每日罰款新台幣伍元整。遺失鑰匙每支賠償新台幣壹佰元整。 |
第八條 |
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,收回研究小間及所借圖書。遇有管理之需得逕行入內,不必先取得借用人同意。 |
第九條 |
使用本室嚴禁飲食、喧嘩、移動設備及使用行動電話。 |
第十條 |
不遵守本辦法相關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,停止其借閱權利三十天。 |
第十一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十二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