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器材借用辦法 |
| 一、借用器材須持教職員證、學生證親自辦理。 |
| 二、限一週內預約使用,教師因課程需要將不受此限。 |
| 三、請按登記時間使用,逾十五分鐘得取消其使用資格。 |
| 四、器材借用期限如下: 1、教職員之借期為七天;學生或社團之借期為二天。 2、器材之歸還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一天。 |
| 五、請檢視欲借出之器材,如有故障或瑕疵須立刻知會承辦人員,並予更換或備註說明。 |
| 六、借用之器材如因使用不當而損壞或遺失,須負擔修理費或照價賠償。 |
| 七、逾期歸還每日罰款新台幣壹佰元整,三十分鐘以上視為一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