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
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
87.10.23圖書館委員會修訂
88.06.01圖書館委員會修訂
93.03.31圖書館委員會修訂
97.04.02圖書館委員會修訂
第一條
本規則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;未規定之事項,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。
第二條
本校教職員生或其他身分讀者,應憑教職員證、學生證、本館核發或認可之證件,親自辦理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手續。
第三條

具多重身分讀者,由本館選定最優權限之身分借閱資料。

第四條
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,違者停止借閱權利三十天;如遇證件遺失,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,未掛失前導致本館資料蒙受損失,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。
第五條

借閱圖書及電子資料應憑證親自辦理,各種身分可借件數及借期如下:

一、圖書
(一)
專任教師:四十冊,六十天。
(二)
博士班研究生:三十冊,六十天。
(三)
兼任教師、助教、碩士班研究生、職技員工:二十冊,六十天。
(四)
本校學生:十五冊,三十天。
(五)
其他身分讀者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二、電子資料
教職員生:三件,十天。

第六條
本館借出之資料可辦理借閱預約,每人限五冊。借閱之資料到期前十天若無人預約,可辦理續借一次。
第七條
讀者借出之資料,如遇本館整理資料或其他必要狀況,須依本館規定日期歸還。未依期歸還者即按日課以逾期滯還金,並不得以本規則第五條所列之借期提出異議。
第八條
未依本館相關規定借閱、使用、歸還資料者,處理方式如下:
一、
圖書資料逾期歸還每逾一日,每冊逾期滯還金新台幣伍元;電子資料逾期歸還每逾一日,每件逾期滯還金新台幣貳拾元。
二、
借閱本館資料逾期未歸還或欠繳滯還金者,得停止其借閱權利至歸還該資料及繳清滯還金為止。
三、
未辦理借閱手續,擅自攜帶資料離館經查證屬實者,罰款新台幣壹仟元。
四、
其他違規事項之處理另訂。
第九條
讀者借閱本館資料應妥善保管,除天災不可抗力致借閱資料毀損者外,應負賠償責任;借閱資料遺失,應向本館報失,並負賠償責任。逾期報失或報失後歸還原所借之資料,視同逾期資料處理。
第十條
借閱本館之資料毀損或遺失時其賠償方式如下:
一、資料賠償:
(一)
須以同一版本或新版賠償。
(二)
賠償之資料須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,且不得有圈點、批註、污漬、折角、撕損等情形。
(三)
資料之附件須以同一版本賠償;若以新版賠償時,須含資料及附件。
二、現金賠償:
(一)
絕版者依原價三倍,非絕版者依原價一點五倍賠償。
(二)
資料為套件無法零購時,則以全套之總價除以件數為單價,再依絕版資料計價。
(三)
無法查得價格之資料,國內出版品以每頁新臺幣貳元,絕版以每頁新台幣參元計價。國外出版品以每頁新臺幣參元,絕版以每頁新台幣伍元計價。
(四)
非本館價購及無法查得價格之電子資料或資料之附件,每件賠償新台幣伍佰元。
(五)
無法查得頁數之資料,中文資料賠償新臺幣伍佰元,外文資料賠償新臺幣壹仟元。
(六)
定價為「基價」者,依公式換算為新台幣計算。
第十一條
賠償期限:自報失日起,國內出版品限三十天內,國外出版品限六十天內完成賠償事宜。逾期者自隔日起課以逾期滯還金至完成賠償事宜止。
第十二條
教職員工、兼任教師離職,學生畢業、轉學、休學或退學,須歸還所借資料及繳清逾期滯還金,始得辦理離校手續。
第十三條
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