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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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.10.23圖書館委員會修訂
88.06.01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3.03.31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7.04.02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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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規則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;未規定之事項,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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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校教職員生或其他身分讀者,應憑教職員證、學生證、本館核發或認可之證件,親自辦理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手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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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具多重身分讀者,由本館選定最優權限之身分借閱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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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,違者停止借閱權利三十天;如遇證件遺失,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,未掛失前導致本館資料蒙受損失,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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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借閱圖書及電子資料應憑證親自辦理,各種身分可借件數及借期如下:
二、電子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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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館借出之資料可辦理借閱預約,每人限五冊。借閱之資料到期前十天若無人預約,可辦理續借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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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讀者借出之資料,如遇本館整理資料或其他必要狀況,須依本館規定日期歸還。未依期歸還者即按日課以逾期滯還金,並不得以本規則第五條所列之借期提出異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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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未依本館相關規定借閱、使用、歸還資料者,處理方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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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讀者借閱本館資料應妥善保管,除天災不可抗力致借閱資料毀損者外,應負賠償責任;借閱資料遺失,應向本館報失,並負賠償責任。逾期報失或報失後歸還原所借之資料,視同逾期資料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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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借閱本館之資料毀損或遺失時其賠償方式如下: 一、資料賠償:
二、現金賠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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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賠償期限:自報失日起,國內出版品限三十天內,國外出版品限六十天內完成賠償事宜。逾期者自隔日起課以逾期滯還金至完成賠償事宜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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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教職員工、兼任教師離職,學生畢業、轉學、休學或退學,須歸還所借資料及繳清逾期滯還金,始得辦理離校手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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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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