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
數位學習中心使用辦法

95.04.28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

第一條

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(以下簡稱本館)數位學習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 方便讀者使用館藏視聽設備及資料、從事學術研究 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

本中心設有群播區、個人視聽區、隨選視訊區及團體視聽區,提供讀者於開放時間內使用。

第三條

借用個人視聽座、隨選視訊座及團體視聽室,須持教 職員證、學生證親自辦理,團體視聽室需三人以上方可使用。本中心提供當日預約服務,逾時十五分鐘者,得取消其預約。

第四條

視聽資料包括:錄影帶、錄音帶、 CD 、 VCD 、 DVD 等。

第五條

借用視聽資料須持教職員證、學生證親自辦理。如因教學或活動需要可電話辦理預約,但以「仍在館內」之視聽資料為限。

第六條

視聽資料館內使用身份如下:
•  專、兼任教師及助教。
•  職技員工。
•  本校學生。
•  校友。
•  華文中心師生。
•  推廣進修部學員。
•  非編制內人員。
•  準研究生。
•  退休人員。
•  靜宜之友。

第七條

視聽資料借用之身份、件數及期限如下:
•  專、兼任教師及助教:七件,七天。
•  職技員工:三件,七天。
•  本校學生:三件,三天,需由教師簽名或附活動文件證明。

第八條

視聽資料逾期歸還每逾一日,每件逾期滯還金新台幣貳拾元。

第九條

借用之視聽資料如因使用不當而損壞或遺失,須賠償原件或以原購價格賠償。

第十條

賠償期限:自報失日起,國內出版品限三十天內,國外出版品限六十天內完成賠償事宜。逾期者自隔日起課以逾期滯還金至完成賠償事宜止。

第十一條

使用本中心嚴禁飲食、喧嘩、移動設備及使用行動電話。

第十二條

不遵守本辦法相關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,停止其借閱權利三十天。

第十三條
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

第十四條
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