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|
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(以下簡稱本館)數位學習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 方便讀者使用館藏視聽設備及資料、從事學術研究 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本中心設有群播區、個人視聽區、隨選視訊區及團體視聽區,提供讀者於開放時間內使用。 |
第三條 |
借用個人視聽座、隨選視訊座及團體視聽室,須持教
職員證、學生證親自辦理,團體視聽室需三人以上方可使用。本中心提供當日預約服務,逾時十五分鐘者,得取消其預約。 |
第四條 |
視聽資料包括:錄影帶、錄音帶、 CD 、 VCD 、 DVD 等。 |
第五條 |
借用視聽資料須持教職員證、學生證親自辦理。如因教學或活動需要可電話辦理預約,但以「仍在館內」之視聽資料為限。 |
第六條 |
視聽資料館內使用身份如下:
專、兼任教師及助教。
職技員工。
本校學生。
校友。
華文中心師生。
推廣進修部學員。
非編制內人員。
準研究生。
退休人員。
靜宜之友。 |
第七條 |
視聽資料借用之身份、件數及期限如下:
專、兼任教師及助教:七件,七天。
職技員工:三件,七天。
本校學生:三件,三天,需由教師簽名或附活動文件證明。 |
第八條 |
視聽資料逾期歸還每逾一日,每件逾期滯還金新台幣貳拾元。 |
第九條 |
借用之視聽資料如因使用不當而損壞或遺失,須賠償原件或以原購價格賠償。 |
第十條 |
賠償期限:自報失日起,國內出版品限三十天內,國外出版品限六十天內完成賠償事宜。逾期者自隔日起課以逾期滯還金至完成賠償事宜止。 |
第十一條 |
使用本中心嚴禁飲食、喧嘩、移動設備及使用行動電話。 |
第十二條 |
不遵守本辦法相關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,停止其借閱權利三十天。 |
第十三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十四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