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校史資料室使用辦法 |
|
|
96.01.05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
|
|
第一條 |
校史資料室(以下簡稱本室)為提昇校譽、推廣愛校精神及有效管理校史資料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本室為配合教學、聯繫校友情誼及促進學校公共關係,提供參觀導覽之服務。 |
第三條 |
本室典藏之校史資料除展覽外,並提供行政、教學及研究之參考。 |
第四條 |
本室典藏之校史資料僅限於本室閱覽; 校內單位因特殊需求者,得以專案提出申請借用 。 |
第五條 |
使用本室嚴禁飲食、喧嘩、移動設備;不遵守且經勸導無效者,得請其離開本室。 |
第六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七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