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校友借書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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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.08.01開始實施此方案
96.09.28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 93.06.11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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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為服務本校畢業之校友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申請「校友借書證」須憑畢業證書正本或經證明之影本、身分證正本;繳交一吋近照一張、年費新台幣伍佰元及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,並填寫「蓋夏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表」後提出申請。證件有效期限為一年,得憑舊證續辦。年費繳交後不予退費,保證金於辦理停止借書手續,還清所有圖書資料及滯還金後全額無息退還。 |
第三條 |
校友會永久會員得憑「永久會員證」、身分證正本;繳交一吋近照一張及保證金參仟元整,填寫「蓋夏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表」後提出申請。證件有效期限為十年,得憑舊證續辦。保證金於辦理停止借書手續,還清所有圖書資料及滯還金後全額無息退還。 |
第四條 |
借書須憑證親自辦理,可借圖書十五冊,三十天;可續借一次及預約圖書五冊。 |
第五條 |
證件限本人使用;遺失須向本館掛失,否則責任自負;補辦酌收手續費新台幣伍拾元整。 |
第六條 |
圖書逾期應繳滯還金,每日每冊新台幣伍元整。 |
第七條 |
借用館藏資料如有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,依本館「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」賠償。 |
第八條 |
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違法者需自行負責。 |
第九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十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