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影印服務要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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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.05.09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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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 | 為增加讀者使用資料的便利性,圖書館提供影印之服務,特訂定本要點。 | |||||||||||||||
| 第二條 | 服務時間:開館時間內讀者均可自行購買影印卡後使用。 | |||||||||||||||
| 第三條 | 影印收費方式及影印機放置位置,詳見附錄一。 | |||||||||||||||
| 第四條 | 影印資料以本館館藏為限,另如經本館認定其紙張、裝訂易於受損,有礙館藏之維護及閱覽者,不准影印。 | |||||||||||||||
| 第五條 | 圖書及各種資料之複製及使用,請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條文規定(詳見附錄二),不得非法影印,一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,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。 | |||||||||||||||
| 第六條 | 本要點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 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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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一:影印收費方式及影印機放置位置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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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附錄二:著作權法 (民國96年07月11日修正)相關條文 | 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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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、博物館、歷史館、科學館、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,於下列情形之一,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︰ 一、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,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,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,每人以一份為限。 二、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。 三、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,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。 第48- 1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、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,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︰ 一、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、博士論文,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。 二、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。 三、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。 第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 罰則 第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,不構成著作權侵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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