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
華語文教學中心師生借書辦法
93.06.11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
為提供「華語文教學中心」之教師及在本校修課之學員借閱服務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遇多重身分者,由本館選用一種身分借閱資料。
第三條

教師借書須憑教師證親自辦理,每人可借圖書二十冊、六十天;可續借一次及預約圖書五冊。

第四條
學員經華語文教學中心核定者得憑學員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,每人可借圖書五冊、三十天;可續借一次及預約圖書五冊。
第五條
教師應於證件有效期限前,將所借圖書及滯還金還清。
第六條
學員應於證件有效期限前十五日,將所借圖書及滯還金還清。
第七條
證件限本人使用;遺失須向本館掛失,否則責任自負。
第八條
圖書逾期應繳滯還金,每日每冊新台幣伍元整。
第九條
借用館藏資料如有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,依本館「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」賠償。
第十條
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違法者需自行負責。
第十一條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
第十二條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