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推廣教育處學員借書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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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6.09.28圖書館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3.06.11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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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為提供「推廣教育處」學員借閱服務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遇多重身分者,由本館選用一種身分借閱資料。 |
第三條 |
學員經進修推廣部核定者得憑學員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,每人可借圖書五冊、三十天;可續借一次及預約圖書五冊。 |
第四條 |
學員應於證件有效期限前十五日,將所借圖書及滯還金還清。 |
第五條 |
證件限本人使用;遺失須向本館掛失,否則責任自負。 |
第六條 |
圖書逾期應繳滯還金,每日每冊新台幣伍元整。 |
第七條 |
借用館藏資料如有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,依本館「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」賠償。 |
第八條 |
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違法者需自行負責。 |
第九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十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