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非編制內人員借書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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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.06.11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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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服務本校非編制內人員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凡本校之非編制內人員包括:年約聘、約雇人員,國科會、文建會等專任研究助理,教育部補助款等約雇人員,各種職務代理人,得憑教職員證並覓妥單位主管為連帶保證人後,填寫「蓋夏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表」提出申請。 |
第三條 |
借書須憑證親自辦理,可借圖書二十冊、六十天;可續借一次及預約圖書五冊。證件有效期限至合約或計劃結案日止。 |
第四條 |
逾期未還之圖書,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催還及賠償事宜。 |
第五條 |
證件限本人使用;遺失須向本館掛失,否則責任自負。 |
第六條 |
圖書逾期應繳滯還金,每日每冊新台幣伍元整。 |
第七條 |
借用館藏資料如有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,依本館「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」賠償。 |
第八條 |
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違法者需自行負責。 |
第九條 |
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第十條 |
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