靜宜大學蓋夏圖書館 實習學校專任教師借書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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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.06.11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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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 | 為提供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簽約之實習學校,其實際參與輔導本校實習教師工作之專任教職員借閱服務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| 第二條 | 申請實習學校專任教職員借書證,須憑服務學校之在職證明、身分證正本,繳交一吋近照一張,填寫「蓋夏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表」,並由服務學校行政主管擔任保證人簽章後提出申請。每年八月一日起開始申請,有效期限至每年六月三十日止。 |
| 第三條 |
借書須憑借書證親自辦理,可借圖書五冊,借期三十天,不可預約及續借。 |
| 第四條 | 逾期未還之圖書,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催還及賠償事宜。 |
| 第五條 | 證件限本人使用;遺失須向本館掛失,否則責任自負;補辦酌收手續費新台幣伍拾元整。 |
| 第六條 | 圖書逾期應繳滯還金,每日每冊新台幣伍元整。 |
| 第七條 | 借用館藏資料如有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事,依本館「圖書及電子資料借閱規則」賠償。 |
| 第八條 | 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違法者需自行負責。 |
| 第九條 | 凡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以本館其他相關之辦法辦理。 |
| 第十條 | 本辦法經圖書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